我出钱,你来买,我们是恋人,奔驰车在谁名下没关系。购车时,李先生将奔驰车登记在女友孙女士名下。不料一年后双方闹掰,并因“谁是真车主”对簿公堂。近日,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争议:借名买车分手后拒绝过户
(相关资料图)
李先生和孙女士原系恋人关系,孙女士已有一辆奔驰车,如再购车可享购车优惠。双方协商,李先生借用孙女士名义购买一辆奔驰车,用孙女士名义贷款偿付车辆按揭。双方签订协议,载明借名买车事宜,并约定购车款及按揭款由李先生汇款至孙女士账户支付给4S店和贷款公司,所有费用付清后车辆无条件过户给李先生。
购车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闹掰,李先生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尾款支付给贷款公司,还清所有购车费用,孙女士却拒绝配合李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将昔日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为其所有,孙女士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孙女士答辩称:因为双方合伙事宜,李先生需向孙女士支付50万元退伙款,李先生也出具承诺书将该车以物抵债把物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故车辆过户条件未成,李先生诉求应驳回。
判决: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系男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虽然是孙女士,但案涉车辆实际由李先生出资购买,且由李先生长期占有使用,故可认定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系李先生。孙女士主张双方已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物权变更至孙女士名下,但孙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孙女士已就该50万元另案提起诉讼,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另外,案涉协议约定“所有费用还清后孙女士无条件必须过户还给李先生”,然而双方对“所有费用”持不同意见。李先生主张“所有费用”仅指案涉车辆所有的购车款。而孙女士主张“所有费用”应当包含购车款、投资退伙款等。
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协议的目的在于就借名买车事宜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既要保障孙女士仅作为名义购车人不承担实际的付款义务,又要保障李先生作为实际购车人对车辆享有相应的权利。孙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将奔驰车作为清偿50万元退伙款项的担保合意,故案涉车辆的过户条件应认定为李先生付清案涉车辆所有的购车款,即过户条件现已达成。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辆属于原告李先生所有,被告孙女士应协助原告李先生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海导)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 双方都有风险
对借名人而言,车辆形式上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将车辆抵押、出售或者车辆被视为是被借名人的财产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即使借名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依旧面临败诉或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
对被借名人而言,车辆由借名人实际使用,若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借名人作为登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将面临处罚或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理应实际承担购车款的支付义务,但车辆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当借名人不按时还贷时,被借名人将面临背上“车贷”的窘局,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借名买车”风险隐患多,应当谨慎对待。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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