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对有孩子的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时间:2023-05-30 16:59:2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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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此,《意见》首先明确了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对于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意见》也予以解释: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同时提出,应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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