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观点:富士莱: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15 20:49:37 来源:证券之星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进行

现金管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 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 于公

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 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 ,具

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 施是

可行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社会 公众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忠:________________

涂家生:________________

金春卿: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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